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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奖励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6-15

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桐乡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桐知领〔2020〕1号)等文件精神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省局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当前知识产权工作实际情况和特点,修订本细则。

一、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一)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桐乡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机构等法人组织、桐乡市内常住居民。

(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努力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无偿奖励的支持方式,主要支持范围如下:

1.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受让);

2.构建专利池和专利产业化;

3.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4.知识产权(专利、品牌)优势(示范)单位;

5.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

6.中国专利奖、浙江省专利奖;

7.建立专利数据库和开展专利分析、专利导航;

8.专利维权及知识产权保险等项目;

9.专利代理机构和服务平台建设;

10.国际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证明(集体)商标、农产品公用品牌培育。

    二、申请奖励的条件和额度

(一)发明专利奖励

1.申请发明专利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授权(受让)的国内外发明专利;

(2)专利证书的专利权人为本市企业或常住居民,授权(受让)地址在本市范围内;

(3)如属于共有专利权的,必须是第一专利权人;

(4)奖励申请应在专利授权(受让)日次年3月底前提出。

2.发明专利的奖励额度:

    (1)国内企业发明专利授权,每件给予5000元的奖励,其中属于高价值发明专利的,每件增加5000元的额外奖励;属于个人(个体工商户)的发明专利授权,按前述标准减半。

    (2)对企业(人才)获得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韩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或地区PCT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5万元的奖励;除上述国家和地区的PCT国际发明专利授权,每件给予3万元的奖励。同一发明最多资助2个授权国家或地区。

    (3)企业通过受让引进本市以外的有效发明专利(关联企业除外)的,每件给予1.5万元以内的奖励,属于高价值发明专利的每件增加1万元的奖励。

    (二) 构建专利池和专利产业化

企业构建专利池和专利产业化,按《桐乡市发明专利产业化和专利池绩效评价办法》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有效发明专利在5件、10件、20件、30件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以内的奖励额度;有效高价值发明专利在3件、10件、20件、30件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以内的奖励额度(与前述奖励不重复计算)。

专利强企工程实施企业有效发明专利维持10件以上构建专利池并实现产业化的奖励,继续按《桐乡市发明专利产业化和专利池绩效评价办法》,由市财政分年给予兑现。

时尚产业知识产权奖励政策按桐政办发(2021)9号《关于加快桐乡市时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执行。

(三)对高价值专利权以专利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贷款期限一年期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为质押贷款金额的2%,最高不超过25万元;对以商标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贷款期限一年期及以上)的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为质押贷款金额的1%,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作银行给予质押贷款额0.1%的工作奖励,限额奖励20万元。

(四)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品牌、地理标志、商业秘密)优势示范单位(园区、企业、市场、站点)的,分别给予50万元、 20万元、5万元以内的奖励;对上述单位通过复核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以内的奖励。

(五)对桐乡市级以上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优势)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并通过贯标认证的奖励6万元。

(六)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专利奖的第一获奖单位给予奖励。其中国家金奖奖励50万元,优秀奖奖励20万元;省专利金奖奖励20万元,优秀奖奖励10万元。

(七)对企业或行业建设专利数据库,按核定费用给予50%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开展专利分析、专利导航等项目给予补助,按核定费用给予50%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八)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险和专利维权,给予费用补助。对购买专利保险和商标保险的企业,给予保险费支出5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投保的,补助比例为75%,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我市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纠纷维权的,按核定后维权费用总额的50%予以补助,单件最高不超过10万。对我市企业发生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开展维权,按核定后维权费用总额的50%予以补助,单件最高不超过40万。

    (九)对专利强企工程中发明专利托管的代理机构,按每年维持有效的发明专利数给予每件50元的托管奖励;对本市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在同一年度内代理我市企业(单位)发明专利授权25件以上、50件以上、100件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以内的奖励;对新引进的专利事务所分支机构、年度代理本市发明专利授权量50件以上,新引进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年度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工作经费总额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十)对当年度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的企业,予以最高60万元的奖励;对新注册核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企业(协会),分别予以20万元、10万元以内的奖励;新注册核准普通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企业(协会),分别予以10万元、3万元以内的奖励;对实体企业注册国际商标,按办理注册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列入农产品公用品牌培育名单的企业(协会),按品牌培育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申请与审核

(一)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奖励申请审核程序

1.专项奖励申请材料经所在镇(街道)、开发区相关业务部门预审后,报送市市场监管局业务科室受理。

2.相关业务科室初审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经市财政局会审,由市场监管局和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

3.知识产权专项奖励申请一般在下一年3月底前受理、审核,根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额度进行兑现。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奖励:

1.不符合奖励对象条件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

2.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

3.未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或提交材料不齐全、不真实的;

4.有非正常申请行为的;

5.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况。

(三)申请知识产权专项奖励须提供的材料:

1.发明专利奖励

(1)桐乡市专利奖励申请表(附表1);

(2)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PCT专利提供翻译件);

(3)申请企业或个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

(4)受让发明专利需另外提供合同、付款凭证、专利登记簿复印件。

2. 构建专利池和专利产业化奖励

(1)桐乡市专利奖励申请表(附表1);

(2)企业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

(3)发明专利产业化和专利池绩效评价表(附表4);

(4)有效发明专利清单;

(5)专利产业化证明材料(附财务报表、工作总结)。

   3.质押贷款奖励

(1)桐乡市知识产权专项奖励申请书(附表2);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知识产权质押合同、银行借款合同;

(4)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5)银行贷款到账凭证、还贷凭证和利息支出凭证。

4.知识产权贯标奖励

(1)桐乡市知识产权专项奖励申请表(附表2);

(2)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专利代理机构(平台)奖励

(1)桐乡市知识产权专项奖励申请表(附表2);

(2)代理企业合同及发明专利授权清单;

(3)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4)专利代理机构(平台)执照复印件;

(5)业务开展情况总结及工作经费支出的证明材料。

6.国际商标注册补助

(1)桐乡市知识产权专项费用补助申请表(附表3);

(2)国际商标证书复印件(并提供翻译件);

(3)注册费用凭证、合同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其他知识产权专项奖励

(1)桐乡市知识产权专项奖励申请表(附表2);

(2)荣誉证书(认定证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证明材料。

8.其他知识产权专项费用补助

(1)桐乡市知识产权专项费用补助申请表(附表3);

(2)有关费用发票(收据)、合同复印件;

(3)知识产权维权费用补助需附诉讼文书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证明材料。

四、绩效目标和资金管理

(一)通过专项资金激励,实现年发明专利授权量300件以上,万人有效发明专利达到45件,万人高价值发明专利达到12件以上,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额7亿元以上,PCT国际专利20件以上,国际商标注册10件以上,贯标认证和示范企业5家以上,平台建设更加完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水平有效提升。绩效目标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二)知识产权专项奖励已包含上级奖励,与市级其他部门的同类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三)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专项经费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

(四)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发放进行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开展绩效评价。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奖励全数收回,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因企业和代理机构自身原因使有效发明专利失效、流失到市外的,取消后续奖励资格并应交回已拨付奖励资金。

    五、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政策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二)本实施细则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