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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发布时间:2023-07-17
道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促进创新的引擎作用,提升各类市场主体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助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专利条例》《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湖南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意见》《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工作,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提高全县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水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助推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我县综合竞争力。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追踪问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县财政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等信息进行公开。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道县辖区内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有道县户籍的个人。

第六条支持范围:

(一)知识产权资助。主要包括我县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授权资助、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资助、地理标志产品获批资助、国外专利申请及授权资助、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资助、专利权质押贷款补贴、专利项目实施资助、知识产权贯标奖励、中国及湖南专利奖、国家及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国家及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国家及省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奖励、高质量发明专利补助、知识产权真抓实干工作经费支持、知识产权建设强县经费支持等。

(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维权保护,知识产权高价值培育、知识产权中心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建设、高端服务机构及人才培育等。

(三)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知识产权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

第七条不得申请资助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项目或权属有争议的;

(二)申报人近两年内因其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处罚的;

(三)申报人被列为国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四)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司法裁判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资金资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标准

第八条我县国内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按每件3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注册的商标按每件300元给予一次性资助,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按每件2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获批的地理标志产品按每件2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按每件2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获得湖南省知名品牌按每件1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九条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国外专利申请,在完成国际阶段审查并进入国家(地区)公布的,每件资助3万元;获得国外授权的专利,按欧洲、美国、日本6万元/件,其他国家(地区)3万元/件给予一次性资助。

通过马德里体系提出的国际商标申请,在完成国际阶段审查并在WIPO国际商标公告上公布的,按每件5万元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十条对通过知识产权评估公司评估,成功获得银行金融机构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其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度的2%给予企业评估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通过信用担保公司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科技型企业,按贷款额的2%给予企业担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按科技金融的担保额的1%给予担保公司担保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每项补助3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项补助15万元;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每项补助20万元,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每项补助10万元。对获得湖南专利奖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单位,按省奖励标准的1.5倍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对新认定的以及复核通过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评选县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认定为县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当年申请专利不少于30件,拥有有效专利不少于15件,且至少有2件有效发明专利;有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和专门工作机构、人员;积极参加知识产权培训。县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优先申报县级专利实施项目。对发明专利或新型实用专利成效显著的县级专利实施项目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资助。

第十五条?对处于有效状态超过10年的高质量发明专利,且第一权利人注册地址或户籍所在地在道县境内的,给予自专利申请日起第10-12年的补助4000元/年、13-15年6000元/件、16-20年8000元/件。

第十六条?对在县域内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当年代理县内发明专利申请50件以上的,给予10万元公共服务奖励。对一个年度内完成发明专利申请30件、50件、10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奖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年度内每辅导一家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获得全省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先进县,奖励县知识产权工作部门10万元工作经费。

第四章 ?资助奖励的申请和审核

第十八条?专利资助奖励的申请

(一)申请发明专利授权补贴应提交的材料:

1.《道县发明专利补贴请求书》;

2.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缴费票据、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第一权利人为企事业单位的,提供专利权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一权利人为个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签字)。

(二)申请高质量发明专利补助应提交的材料:

1.《道县高质量发明专利补助请求书》;

2.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及提供该专利运用产生的价值效应;

3.第一权利人为企事业单位的,提供专利申请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一权利人为个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签字)。

(三)申请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补贴应提交的材料:

1.《道县专利补贴请求书》;

2.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申报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授权专利公告首页和授权证书的复印件。

(四)申请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补贴应提交的材料:

1.《道县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补贴申报表》;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申报单位拥有的有效专利清单;

4.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证明申报单位开展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实际产生的认证费和服务费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

(1)申报单位与认证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向认证服务机构支付的推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服务费相关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2)申报单位与认证机构签订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合同,向认证服务机构支付的认证费相关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6.申报单位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工作情况,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实施情况、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取得的成效和典型事例、未来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工作展望等,并附单位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有代表性的照片3张。

(五)申请专利权质押融资评估费补贴提交的材料:

1.专利权质押融资评估费补贴申报表;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4.专利权质押合同或借款合同复印件;

5.专利权质押融资评估报告复印件;

6.质押融资评估费的相关证明材料:评估合同、评估费发票、评估费支付票据等复印件。

(六)申请专利奖应提交的材料:

1.《道县专利奖补贴请求书》;

2.专利奖获奖证书复印件;

3.专利授权书复印件;

4.第一权利人为企事业单位的,提供专利权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一权利人为个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签字)。

(七)申请专利公共服务奖励应提交的材料:

1.《道县专利资助奖励请求书》;

2.一年内帮助县内企业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清单;

3.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已授权但尚未取得证书的,提交专利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复印件);

4.授权缴费票据复印件;

5.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中,应同时提供纸质档和电子档,原件现场审核后退回,其它纸件申报材料须加盖企业公章 ,相关费用票据复印件须加盖企业财务章 。

第十九条?专利项目资助的申请和审核

(一)申请专利项目应提交的材料:

1.专利实施项目申报书;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实施方案;

4.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复印件;

5.有效专利证书及维持费用缴费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专利项目申请资助的受理和审核,各乡镇(街镇)、园区负责本辖区专利项目单位的管理工作。

(二)专利项目审核应提交的材料:

1.专利项目考核申报书;

2.授权的专利清单;

3.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已授权但尚未取得证书的,提交专利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复印件)。

项目任务合同期满后,项目单位要按照以上要求提交审核材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进行审核验收。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商标奖励的申请

(一)申请商标注册奖励应提交的材料:

1.《道县商标奖励请求书》;

2.申报当年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准日期以《商标注册证》的日期为准),马德里商标须提供WIPO国际商标公告;

3.申请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商标认定奖励应提交的材料:

1.《道县商标奖励请求书》;

2.商标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材料中,应同时提供纸质档和电子档,原件现场审核后退回,其它纸件申报材料须加盖市场主体公章 。

第二十一条?地理标志奖励应提交的材料:

1.《道县地理标志保护奖励请求书》;

2.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证书,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通过国家审核的证明材料;

3.申请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品牌建设奖励应提交的材料:

1.《道县品牌建设奖励请求书》;

2.中国驰名商标认定证书,湖南省知名品牌的证明材料;

3.申请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的审核程序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把关并进行审查。申报单位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审查包括资格审查和材料审查,资格审查主要核查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是否符合要求;材料审查主要核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规范并符合要求,申报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等。通过审查的申请经县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通过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向县财政请款后,对申请主体给予相应补贴和奖励。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活动的监督。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涉嫌严重违法的,按规定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申报单位要保证提供材料真实可靠,发现申报材料不实的,取消申报资格。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县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