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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白县对获得有机、富硒农产品认证,分别奖励10万元、2万元
发布时间:2023-07-17
博白县农业品牌建设奖励方案

 

为努力打造我县农业品牌,进一步推动我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我县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桂财规〔202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乡村振兴战略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现代化农业发展,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推动相结合,稳步推进我县农业品牌认证工作,进一步发挥农业品牌认证在推动农业标准化生产、品牌化发展、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促进乡村产业兴旺、推进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和建设现代农业中的引领示范带动作用。

二、目标任务

将农业品牌建设作为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着力点,建立健全我县农产品品牌奖励机制,培育打造一批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益、辐射带动范围广的农业品牌。通过农业品牌建设,推动我县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等做大做强,辐射带动周边农户参与产业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助力乡村振兴。

三、奖励范围

凡在博白县行政区域内注册且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其当年新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产品保护、富硒农产品、香港优质正印认证、圳品、广西农业品牌(“广西好嘢”)等认证的,均可以申报博白县农业品牌奖励。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实施时间暂定为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五、奖励标准

(一)获得绿色食品认证。凡当年获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的绿色食品,对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同一申报主体凡当年获得绿色食品认证2个或以上的,则从第二个产品开始,每增加一个认证产品奖励人民币2.5万元。

(二)获得有机食品认证。凡当年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批准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有机食品,对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同一申报主体凡当年获得有机农产品认证2个或以上的,则从第二个产品开始,每增加一个认证产品奖励人民币5万元。

(三)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产品保护。对新增获得地理标志农产品商标的农产品商标(一个注册号),每件奖励人民币20万元。对新增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农产品,每个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万元。

(四)获得富硒农产品认证。凡当年获得认证的富硒农产品,对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同一申报主体凡当年获得富硒农产品认证2个或以上的,则从第二个产品开始,每增加一个认证产品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五)获得香港优质正印认证。凡当年获得香港优质正印认证的农产品,对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同一申报主体凡当年获得香港优质正印认证产品2个或以上的,则从第二个认证产品开始,每增加一个认证产品奖励人民币3万元。

(六)获得圳品认证。凡当年获得圳品认证的产品,对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同一申报主体凡当年获得圳品认证产品2个或以上的,则从第二个认证产品开始,每增加一个认证产品奖励人民币3万元。

(七)获得广西农业品牌(“广西好嘢”)。凡当年获得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凡当年获得农业企业品牌的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凡当年获得农产品品牌的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

六、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符合本办法规定适用范围的单位或组织,可自愿于每年12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办理申报手续。

(二)申报流程。申报单位或组织应填写《博白县农业品牌建设奖励申报表》(一式三份),并附当年获得的认证证书复印件,经县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对审核合格的单位或组织提出奖励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获奖单位或组织。

(三)责任追究。依据本方案获得奖励的单位或组织,如在其农产品质量认证或农业品牌评定有效期内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追回奖励资金。